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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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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件辩护律师时间分配全景展示
更新时间:2020-12-17

律师的辩护时间都用哪了?

————一起盗窃案件辩护律师时间分配全景展示

(杨友满律师亲办案件实录)

编者按语:1、该篇以时间为轴线,用主体和附件两个部分的内容,全景展现了律师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的全部工作流程及内容,让您对辩护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2、本案涉案金额9.6万元,正常情况下可被判处46年左右有期徒刑。但在辩护中,由于紧扣自首、及因贫盗药救母情节,辩护观点被检、法两机关采纳,最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说明除了涉案金额外,其他一些情节对量刑也至关重要,需要律师发现、把握和运用。3、就本案而言,辩护工作涉及会见、阅卷、文书写作、调查取证、与受害单位协商谈判,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观点、参加庭审辩论发言、邮递、签收发法律文书等,内容庞杂繁琐。一起成功的辩护案件需要时间打磨,律师体力、智力的辛勤付出。4、向在本案中公正司法的公、检、法三机关人员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5、由于正值疫情期间,许多程序均采取不见面形式完成。

侦查阶段

1202018日乘车从连云港出发,9日下午230分到达十堰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已被刑事拘留。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晚上撰写《对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2110日上午:(1)去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对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2)去湖北省***某人民医院保卫部联系赔偿事宜。(3)去茅箭区公安分局**中队了解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请求办案机关了解受害方对赔偿的要求,便于犯罪嫌疑人亲属准备赔偿事宜。(4)晚上电话与办案警官联系受害方对赔偿的具有时间和要求。办案人员经联系回复,赔偿需要等待鉴定结果。

3111日下午启程回连云港,12日下午2时许到达连云港。

4113日上午向公安机关寄送《对犯罪嫌疑人某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建议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寄送《关于建议不对某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5115日去江苏连云港市某人民医院院调取犯罪嫌疑人母亲的病历、与检察人员电话联系核实是否收到不对*某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未能联系上。

6116日联系茅箭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方称已收到邮递材料。

7119日上午与办案检察官电话联系:内容(1告知药品鉴定价格9万多元;(2)医院不同意谅解;(3)对某建议缓刑的意见。

8119日晚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姐姐说明鉴定价格和医院院方不同意谅解情况,通知准备款项。

9、与茅箭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来电话,已向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递送案件材料,请求查收,同时联系解决因疫情不便导致的阅卷问题。

起诉阶段

10320日收到茅箭区检察院寄来的光盘。

11321日、22日阅卷,摘录事实要点,形成辩护思路,形成初步在辩护意见。

12323日上午与办案检查官联系:(1)赔偿问题.2)建议量刑问题.3);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到时候与律师联系,现在看守所因疫情还不允许提审。)

13323日与十堰市某人民医院保卫部*长联系赔偿问题。赔偿9.6万元,药品要回、出具谅解意见书。要求向领导汇报后电话回复。

14324日接犯罪嫌疑人姐姐电话,医院下午研究药品等

15330日与医院*部长电话联系,药品正在与药监部门沟通商讨检测.三种方案:人血白蛋白作废处理,白蛋白或留用或付钱购买。

16330日上午3.30时给检察院寄送《关于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法律意见书暨变更强制措施之

法律意见书》。下午,与办案检察官通电话。

17331日与犯罪嫌疑人姐姐通电话告知与检察院及医院联系的情况。

1847日与检察官通话,称意见书已收到,现在不能提审。

1949日检察官打电话关于建议缓刑,赔偿到位、医院谅解事宜。与*部长联系下周一与其联系药品鉴定的事情。

20410日向检察官反馈药品赔偿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起做好,出具量刑建议书。

21423日检官助理打电话告知建议量刑,快移送法院、具结书签字,社区表现证明(今天寄来查收。)

22424日上午与检察官通电话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签,后与犯罪嫌疑人姐姐通电话告之检察院量刑建议情况。

234.27***区司法局转送委托书,向检察院退件。

审判阶段

2451日接犯罪嫌疑人亲属通电话后,与茅箭区法院法官电话联系相关事宜。

2556日向茅箭法院寄送委托代理手续,及赔偿证明、缴纳罚金证明。

26513日上午与茅箭区法院联系开庭情况,晚上加班辩护词

27514日上午视频远程开庭。开庭结束后,告诉犯罪嫌疑人姐姐开庭情况及后续工作

28525日收到茅箭法院判决书,寄回送达回证和笔录。

附件:1、律师:《关于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暨变更强制措施之法律意见书》

2、茅箭区检察院:《男子偷药救母以身试法 检察院不枉不纵彰显司法温度》

3、律师:《辩护词》。

4、茅箭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暨变更强制措施之

法律意见书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指派杨友满律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本律师接受委派后,对《刑事侦查卷卷宗》(以下简称《卷宗》)中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减轻情节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本辩护人认为,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无违法犯罪经历、可塑性强、易于挽救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且本案犯罪目的特殊,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现依据涉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参照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实践,向贵院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暨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供贵院参考。

一、被告人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有下列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事实和情节。

1、 发案后,主动向保卫处投案自首。(略)

2、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略)

3、 主动悔罪认罪。(略)

4、积极退赃退赔。(略)

向受害单位主动退还药品,亲属多次愿意足额代为赔偿。(略)

5、无违法犯罪经历、可塑性强、便于挽救。

二、犯罪目的特殊、主观恶性小。

1)、从犯罪动机上,迫于为母亲治病和巨额治疗费用的压力,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与一般盗窃案件的动机不同。(略)

2)从主观目的上是为母亲治病、误入歧途,与一般的盗窃案件目的不同。(略)

3)、从主观故意上,行为具有一定的放任性,与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能够证明:(略)

三、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实践中,一些数额巨大的案件被免于起诉或在起诉后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本案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与一般的盗窃案不同。全国有许多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因出现被告人自首、亲属自愿主动退脏赔赔、认罪认罚、及存在其它特殊原因等,被告人被免于起诉,或在起诉后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有:(略)

四、是否慎刑对家庭的影响。(略)

五、与本案情节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

综上,本案虽然数额巨大,但立案前或侦查阶段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无违法犯罪经历、可塑性强、易于挽救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且犯罪目的特殊,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情节、证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实践,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当前的刑事政策恳请,也有利于本人教育、挽救,子女的成长,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恳请检查机关给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杨友满

○二○年三月三十日

男子偷药救母以身试法 检察院不枉不纵彰显司法温度

——原载《茅箭检察 2020529微信共众号

男子偷药救母、却又积极自首、主动退赔,如何公正处理?近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某盗窃一案,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庭认罪悔过,并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努力回报社会。

20191215日至20日,**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先后两次进入十堰市某医院药库内,趁药库无人看管之际,盗走药库内存放的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105瓶人血白蛋白。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案发后,**主动退还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83瓶人血白蛋白。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检察官却在细致审查中发现了案件的特殊之处:**的母亲身患严重的尿毒症,需要每天用药治疗,但昂贵的药物让并不富裕的**不堪重负,最终因救母心切决定铤而走险、实施盗窃。事后,**经受着痛苦的煎熬:“我照顾了母亲几天,知道自已的行为是违法的,越想越害怕……最终选择主动向医院退还大部分药品、并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的亲属代为赔偿损失人民币6万余元。

考虑到叶某某实施盗窃事出有因,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退赃,其亲属代为赔偿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宣告缓刑。同时,针对医院药库的管理漏洞,发送检察建议,帮助医院堵漏建制、规范管理。

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对于这样一个偷药救母的被告人,法律应惩恶扬善,但也可温暖人心,检察官在办案中,只有拒绝做机械套用法律的“法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才能实现法律这种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才能既彰显司法温度、又助长社会的公正与善良之风。

辩护词

【内容摘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疏漏部分量刑情节、建议量刑偏高有异议。被告人有《起诉书》认定的 “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还存在自首、退赃、退赔、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另,本案以盗药救母为动机和目的,属于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有许多数额巨大,但因特定情形,被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判例。对照湖北省高院量刑细则,恳请贵院适当缩减建议量刑,斟情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000元。

【关键词】起诉、事实、情节、疏漏、量刑、细则、判例、偏高、缩减。

【正文】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指派杨友满律师作为***辩护人。

结合前期会见、及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对《刑事侦查卷卷宗》(以下简称《卷宗》)的分析、研判,现就《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发表以下辩护观点,敬请贵院参考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被告人除了有《起诉书》认定的 “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外,还存在自首、退赃、退赔、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这些情节的遗漏足以影响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评价。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存在从轻或减处罚、适用缓刑的事实和情节。

1、 作案后,主动向保卫处投案自首,主动悔罪认罪

1)、**询问笔录记载:被告人**找到受害单位,承认偷药,退还药品。(《卷宗》P18正数第11行)。

2)到案经过记载:**自行来人民医院保卫科,承认犯罪事实,并归还部分药品。(《卷宗》P27正数第6行)。

3)、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承认到公安机关自首(《卷宗》P31正数第15行。)

4)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越想越害怕,就来十堰自首。(《卷宗》P33正数第13行。)

5)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我很后悔当时的盗窃行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卷宗》P40倒数第12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1)到(5)证据,能够证明**已构成自首的事实。

2、 其本人积极退赃,其亲属多次愿意代为赔偿,并在

起诉阶段已足额赔偿。

1**询问笔录记载:被告人**找到受害单位,退还药品。(《卷宗》P18正数第11行)。

2)、2020110日,被告人姐姐**主动到十堰市**人民医院保卫处及侦查机关协调办理药品赔偿事宜,因当时无价格鉴定意见,无法确定赔偿的数额。

320203月,被告人姐姐**主动向检察机关发函,再次愿意赔偿损失。

42020415日,***姐夫已将62000元赔偿款汇付十堰市**人民医院帐户。同日,医院出具了收款证明。

3、无违法犯罪经历、可塑性强、便于挽救。

1)、侦查机关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记载:**无违法犯罪经历。(《卷宗》P81。)

2)、被告人受过中等教育,在学校和工作期间表现较好。自2011年至今以来,多次参加连云港市中心血站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

(3)、系初犯和偶犯,具有一定的可塑性,便于教育、感化、挽救。

二、犯罪目的特殊、主观恶性小。

1)、从犯罪动机上,迫于为母亲治病和巨额治疗费用的压力,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与一般盗窃案件的动机不同。

2)从主观目的上是为母亲治病、误入歧途,与一般的盗窃案件目的不同。

3)、从主观故意上,行为具有一定的放任性,与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能够证明:

1)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警察问你为什么偷这些药?当时怎么想的?叶答:这些药太贵,连云港医院说没有这些药,只能到药店自费买,不能参加医保报销。我母亲病重医生说还有一年的寿命,需要这种药的数量比较多,基本每天都要用,我才会想去偷药用。(《卷宗》P33正数第17-19行。)

2)、连云港市***人民医院病区自备药品审批表记载:**母亲病情危重,严重低蛋白症。(《卷宗》P75正数第5行。)

3)连云港市**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记载:赃物的给其母亲使用的情况。(《卷宗》P76-78。)

三、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实践中,一些数额巨大的案件被免于起诉或在起诉后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本案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与一般的盗窃案不同。全国有许多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因出现被告人自首、亲属自愿主动退脏赔赔、认罪认罚、及存在其它特殊原因等,被告人被免于起诉,或在起诉后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有:

(1) 王免盗窃罪(盗窃财产14万余元)一审刑事判

决免于刑事处罚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08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

2)王某盗窃罪(盗窃财产约13万元)一审刑事判决有期限徒刑3年缓刑5年案。【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书(2019)鲁0828刑初361号】。

3)吴某盗窃罪(盗窃财产约19万)一审刑事判决减刑1年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2019)0681刑初100号】

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上,对本案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与本案情节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或量刑指导意见。

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

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与本案有关的量刑规定。

1)案发前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退赔。对于退赔、退脏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赔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家庭困难。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是否慎刑对家庭的影响。

被告人有一个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女儿(1978年出生),及榻上岌岌可危的母亲和年近80岁的父亲。科刑会成为孩子心中的阴影,影响以后的成长、进步,限制孩子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对其年迈的父母也是难以承受之痛。

综上,本案是一起家境贫寒引起,盗药救母为目的案件,虽数额巨大,但立案前或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无违法犯罪经历、可塑性强、易于挽救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且犯罪目的特殊,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照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实践,恳请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作出缩减处理。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当前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本人教育、挽救,子女的成长,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恳请审判机关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友满

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鄂0302刑初157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781218日出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12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110日游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友满,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204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512日,通过远程视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友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1215日凌晨3时,被告人**预谋盗窃后,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十堰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负一楼药库内,趁药库无人看管之际,盗走药库闪存放的100瓶静脉+免疫球蛋白PH4。经鉴定,被盗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价值人民币560/瓶。

201912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预谋盗窃后,再次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十堰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负一楼药库内。盗走药库内放的105瓶人血白蛋白。经鉴定,该被盗人血白蛋白价值人民币375/瓶。

20191229日,被告人***主动到十堰**人民医院退还其盗窃的上述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及83瓶人血白蛋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十堰市***人民医院的报案材料。3、证人******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杨友满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叶海州作案后主动向医院保卫处投案自首。2、其本人积极退赃,亲属代为足额赔偿到位。3、无违法犯罪经历;4、主观上是为母亲治病误入歧途。五、认罪认罚。请求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20191229日,被告人**主动到十偃市**人民医院保卫部,承认上述盗窃行为,并退还其盗窃的静脉人疫球蛋(ph4)一箱(100)瓶及人血白蛋白83瓶。20191231日,十堰市***人民医院报案,公安人员到该院安全保卫部门将**带至公安机关。2020113日,又退还人血白蛋白6瓶。

2020415日,十堰***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载明**退回的100支静脉人免疫球蛋因条件运输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已作报废处理,另有16支人血白蛋白未退回,共计给该院造成损失价款损失62000元。现***姐姐**自愿代为赔偿前述损失,该院已收到***2020415日转账支付的赔偿款62000元。

经公诉机关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另,被告人***曾在十堰***人民医院中心药房担任药工(临时工),其母亲患尿毒症在连云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

1、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载明,2019123111时许,十堰市***人民医院安全保卫部**报案称药品被盗。

2、十偃市人民医院安全保卫处职工**20191231日证言:“”20191229**主动找到我们医院承认是他偷了两箱药品,并将所盗窃的两项药品退还,今天我打110报警后,朝阳路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和那名嫌疑人一起带到你们这里来”。

3、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9123111时许,**来我局报案称,有人分两次将其单位药品盗专业,并将自行来人民医院保卫科承认犯罪事实,并归还部分被盗药品的嫌疑人**扭送送至公安机关”。

4、被告人**20191231日在十堰市公安局茅建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讯问室的供述:20191215日,我在十堰**人民医院。药房偷两件药带回江苏连云港市,这几天心里害怕,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今天来公安机关自首”。“”我照顾了我母亲几天,越想越害怕,就来十堰自首……到医院保卫科说明了这件事,……到今天,人民医院保卫科的人员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十堰市***人民医院安全保卫部承认盗窃事实,并当场退还部分赃物,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95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且能主动退还部分赃物;其亲属能自愿代为退赔被盗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主动交纳罚金;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案没有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除外情形,公安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雄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人民陪审员 付娥

二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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