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新旧适法,就像装、遍箩筐(原创)
杨友满律师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
——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实施之际
旧装旧
新装新
不新不旧
细辩明
遇墙草
往新装
都有选择装
没有找新筐
旧有筋
新有条,
混合编
出主张
以上是
一般的,
有例外
再审用旧筐。
释义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新装新)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旧装旧)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遇墙草,装新筐)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都有选择装)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没有往新装)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 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旧有筋,新有条,混合编,出主张)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以上是一般的,有例外,再审用旧筐。)
(2020年12月31日写于江苏连云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