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诊疗过错,精准帮助维权
作者: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 杨友满
近期,在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从把脉医疗损害过错着手,撰写的《司法鉴定会律师陈述意见书》(以下简称《律师陈述意见书》)中观点,相继被司法鉴定专家组和法院采纳。法院判患者获赔数十万元。
律师把脉医疗损害过错的意义。
1、医疗损害过错是诉发起的动因。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往往起因于患者或其亲属,对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某一诊疗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不信任,以寻求司法救济。
2、医疗损害过错是诉诸要素的核心。
在此类案件中,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损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大小是判案考量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能否实现诉讼目的,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诉讼目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过错的排他作用。
重大诊疗活动前,医疗机构都要和患者或其亲属签署许多同意书、告知书,如《中心静脉置管同意书》、《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等。这些同意书等的内容,主要涉及风险提示和授权治疗的相关内容,可归类于系病人或其亲属对于治疗方案和风险的知情证明等。上述同意书等的签署并不能当然排除被告的过错损害责任。
二、律师通过把脉,向司法鉴定专家组提供一份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诊疗过错的《律师陈述意见书》,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法院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作为认定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的重要证据。如何取得一份对患者有利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呢?
首先,需要一份《律师陈述意见书》。
1、从概念和作用上看。它是律师制作的,用于提交给司法鉴定专家组的,关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存在某种过错或有过错大小的体系化、专业化的专门性法律文书。其作用在于说服司法鉴定专家组,认可并采纳《律师陈述意见书》中的观点。
2、从形成和内容上看。它是指在司法鉴定前,代理律师根据患者或其亲属提供的医疗损害线索,或根据调查,或调取、研究病案记载的诊疗过程和诊疗措施,结合主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情况,遵循临床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临床治疗的步骤、方法,综合运用病理学、药理学、临床医学等,在听取律师辅助专家团队成员的意见后,判断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诊疗措施是否符合疾病诊疗规范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如不符合,该诊疗行为是否造成了误诊误治或漏诊漏治,及其原因情况,形成律师自己的分析意见,通过委托法院,提交给司法鉴定专家组,供该专家组参考并采纳。
3、从效果和效率上看。司法鉴定专家组参考或采纳《律师陈述意见书》中的观点,其前提主要取决于《律师陈述意见书》拟认定过错及过错成因分析,是否遵循既有规律,即是否遵循临床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临床治疗的步骤、方法,及兼顾个案病例的特殊情况。同时,能是否做到行文观点鲜明、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论证详实,详略得当。概言之,《律师陈述意见书》从内容和形式上能否通过专家组的检验,获得专家组的认同。
据统计,一卷200页左右的病案,约在35万字左右,将其瘦身为1万字左右的《律师陈述意见书》,将会极大地提高专家组的鉴定效率和质量。在此情形下,律师提交的《律师陈述意见书》,如果达到上述肯定性的要求,表现出较好的专业性。毫无疑问,这样的意见书会受到专家组成员的肯定和欢迎,也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反之,就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同时,一份好的《律师陈述意见书》常常通过大量的证据和医学原理,论证了诊疗过错的有无及大小,为解惑释疑,明确责任,实现纠纷快结快了,防止久拖不决,提供了基础条件。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一个成功的案件,一定是先从一篇好的《律师陈述意见书》开始,然后才可能有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最后才可能形成对患者或其亲属有利的《民事判决书》。上述“三书”之间承继关系,也被包括本案在内的许多成功案件所证实。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