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过消费者对其专利产品的认可而获得利益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保护的是授权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的外观,而非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不能简单的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而应审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涉及到整体视觉效果混同。 为与商标法上的混淆概念相区别,该条采用“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