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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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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12-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现指派张磊律师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本案区别于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该案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进行判罚,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特殊,辩护人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特殊。

首先,在开端,先向合议庭释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系恋人关系,且该恋人关系存在特殊性。两者同居关系已持续一年多,并且被害人告知被告人她已经离婚。被害人每月在被告人家中居住20天左右。被告人xxx认为与被害人的同居关系不违反善良风俗。这一点在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在笔录中被告人均称被害人为“妻子”。因此,这一点应予认定。

二、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跟随其坐车回家的行为得当

基于上一点中被告人xxx认为自己与被害人的同居关系不违反善良风俗,因此,在被害人饮酒后,被告人不会对被害人置之不理。在本身双方有共同居住场所,同时具备有到达住处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尽快回家是每个人的本能反应。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跟随其坐车回家是得当的。

三、被告人对于被害人跳车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到“唐会KTV”的诱因系因为2019517日下午,被告人给自己的孩 子买衣服花费较多从而使被害人产生不满情绪,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害人要去KTV唱歌。

仅就抽象的矛盾而言,每个人几乎都遇见过类似的情况。考虑到双方之间特殊的关系,特别是被告人主观的认识,普通人都会认为因为这件小事,被害人是不可能选择轻生的。因此,法律不应过分苛责被告人。

具体到本案的具体情节:

被告人将被害人拉到车上后,车辆由南向西行驶,被害人说:她要解手。被告人就赶紧停车。在此过程中,两人是进行沟通交流的。因此被害人从车中下来时,车辆是否处于静止状态,都不能认定被害人属于“跳车”行为。或者说不能认定被告人应当认识到被害人在后续有跳车的风险。

上车后,双方在车内发生争执,被告人一直在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人一直是在拉着被害人的。在走到公交站牌附近,对面来车,被害人猛烈挣脱,随后拉开车门往外一扑。导致被害人摔倒在地。

本案中,从刚开始被害人要求去KTV唱歌,截止结束仍然要求去KTV唱歌,被害人的意识并没有过激的转变。并且考虑到因小事产生的矛盾,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选择跳车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无明显不当的。被告人身处当时的环境之下,是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选择跳车的。

四、被害人跳车不必然导致死亡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关于xxx过失致人死亡案视频监控的情况说明》中,辩护人注意到:双方驾车离开“唐会KTV”的时间为201951822731秒,被害人第一次下车的时间为201951824747秒,行使至南国宾馆时时间为201951825757秒。监控拍摄到事故车辆停下时间为20195183200秒。

辩护人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兰考汽车站农业银行与第二次下车摔伤地点之间相距584米,《情况说明》中也显示“程百通驾驶车速一般”。走584米,用了15分钟,足以可见车辆行驶的速度是很低的。

因为车辆速度较低,被害人从车中跳出后,如果治疗得当或非因特殊原因,是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随即将被害人送至兰考县中心医院。

监控显示,程百通车辆到达兰考县中心医院的时间为20195183246秒,宣告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为2019518435分。从发生事故到被害人死亡最长历经1小时38分钟,在医院一共待了1小时33分钟。

辩护人梳理了一个简易的事故经过,供合议庭参考:



离开KTV→进医院→医院大厅→3→9→急诊室

(2:27) 3:02) (不详) (3:13)(3:17) (3:28)

→CT→重症监护室→死亡

不详) (不详) 4:35)

因此,辩护人得出两个结论,即:

1)被害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被害人的跳车行为是导致侵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自己支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只是参与了被害人自己的危险化。被害人在本案中属于正犯,其自冒风险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属于共犯,按照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正犯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不能将侵害结果归属于共犯行为。被害人过失导致自己重伤、死亡,而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己危险化的行为的,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按照从属性原理,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2)被害人跳车后,其死亡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如果合议庭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当时事故车辆行驶的速度很低,被害人从车中跳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支撑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的可能,因此,被告人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或因医疗行为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就算被告人存在过失,也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跳车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因为医院治疗不得当而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或死亡本身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恳请合议庭宣告本案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或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本案进行认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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