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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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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一审答辩状(女方)
更新时间:2019-12-25

答辩人:xxx,女,汉族,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xxx因与x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述答辩人退还8000元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在见面当天,答辩人退回了10000元彩礼,交给了媒人xxx。

二、双方已共同生活。双方于2019年4月13日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一直在原告家居住生活,并履行了夫妻义务。

三、原告并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答辩人作为特殊人士,自身及其容易自卑,原告的父亲也看不起答辩人。原告在明知存在这种状况的情况下,不仅不考虑答辩人感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给予答辩人关心与关爱。更有甚者,原告将自己夫妻间、与其父之间的矛盾完全归咎于答辩人,通过起诉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起诉书中写道“让自己担惊受怕”并写道“答辩人父母作为被告的合法监护人,应当将被告接回”这种话,可以看出原告在夫妻生活期间所扮演的一个角色究竟是怎么样的。

四、在我们的通常理解当中,结婚就意味着相濡以沫,同富贵同患难。在法律上《婚姻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而原告在生活中并未尽到相应责任。答辩人去郑州看病,原告不闻不问,在郑州住院做手术期间,原告告知答辩人母亲,即被告xxx要求将女儿接回家。再找人结婚吧。答辩人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后来等到答辩人出院回家后,高高兴兴的收拾东西回家,到原告家中后遭到原告父亲的恶言相对,关门不让答辩人进屋。婚姻不是儿戏,答辩人本以为找到了一个不嫌弃自己的人,一心热忱的想要迎接新生活,答辩人积极治疗,尽最大程度的想让自己变得更好。就是为了想让这个家变得更好。没有想到接到一纸传票。

五、彩礼在结婚后,由答辩人带回到原告家中。婚后,双方没有经济来源,答辩人因身体疾病及家庭生活需要,已将该笔钱全部用于看病及共同生活支出。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9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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