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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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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答辩状(妻子不知情)
更新时间:2019-12-25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住兰考县xxxxxxxx。身份证号:410225x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款项事实不存在。

原告xxx系普通职工,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无法获取如此多的资金用于出借xxx,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原告也并未向xxx出借125万元人民币。

二、原告与xxx之间的借款,答辩人不知情,并且该笔款项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xxx因与答辩人感情不合已分居多年,多年来,xxx一直在外面,很少回家。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起诉书中也明确自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与xxx两人之间,仅在起诉书最后附带写明答辩人与xxx的关系,以此将答辩人列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这种行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且原告是明知该笔借款答辩人是不知情的。请法庭予以注意。

三、答辩人因与xxx感情不合,xxx对孩子及答辩人漠不关心,答辩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xxx连生活费都不支付。答辩人对于xxx的事情均不知情,当时夫妻已经分居很长时间。财产相互独立。答辩人催促办理离婚手续。xxx一直不回来。二人没有任何经济来往。

四、根据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暂且不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认定答辩人承担偿还责任。

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通过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借款时间发生在2014年,该笔借款早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被告,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

201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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