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磊律师
河南-开封
专职律师
5
好评人数
20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2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张磊律师作为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通过庭审可知,河南xxxx有限公司作为兰考县许贡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北地块的业主,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涉案小区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而河南xxxx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招标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且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力,同时,经代理人调查,被告xx系河南xxxx有限公司员工,xxxx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内部员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被告xx作为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在建筑行业从业多年,应当知道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也应当知晓在工作期间工人受伤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前提下,河南xxxx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xx,该违法分包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定的义务,主观上是恶意的,因此,应当由xx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因此,河南xxxx有限公司和xx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安全防护措施上存在严重缺陷,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结合本案客观实际得知,原告xxx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内干活摔伤,对于本案的责任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原告xxx不存在自身过错,事发时xxx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上面安装玻璃,按照一般行业惯例,每个工人在工作时,工作进度相当,且当日为晴天,阳光反射强烈,安装的系透明玻璃,玻璃上没有明显标记,且经代理人调查,因玻璃大小不同,施工现场因被告原因没有提供摔伤处的两块玻璃,在此前提下,被告并未对原告及其他工人进行告知,也并未在缺少 玻璃的区域范围附近安放警示标志。原告xxx无法也不可能遇见到摔伤处未安装玻璃这一事实。

2、在本案中,被告xx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因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原告xxx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xx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且由于被告作为指挥者指挥不当,各个工人安装区域混乱,是导致原告踏空摔伤的直接原因。其次,xx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未为原告xxx及其它工人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原告伤情如此严重的重要原因,工作区域离地面仅2米多高,就算不慎跌落,如果被告为工人提供最为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在施工区域下方放置安全防护垫、为每个工人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设备,原告就算跌落,也不至于受伤。作为总承包的河南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xx没有资安全生产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对于二被告的施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态度,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与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原告xxx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1、原告xxx系跟随被告xx干活,每天约定工资240元,且在xxx受伤后实际支付亦是如此,庭审中有原告提交的记工本、工友证人证言等众多证据足以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240元予以计算。共计误工161天。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本案发生,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予以采纳。


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张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