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兰考县xxxxxxxxxx。身份证号:410225xxxxxxxxxx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225xxxxxxxxx
答辩人就与原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法律及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与被告xxx双方已于2019年4月13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被告xxx一直在原告家以夫妻名义与原告共同生活。因此,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亦不适用相关解释,因此,原告将答辩人列为共同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xxx订婚时给付被告xxx的彩礼不是原告所述的128000元。并且该笔钱答辩人并未代为保管或占为己有。
双方订婚后,该笔彩礼一直由被告xxx自己保管,举行结婚仪式后,由女方,即xxx将该笔钱带走。从始至终答辩人并未实际控制该笔钱。因此,该笔钱已转化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 依据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进行认定。
三、双方因琐事闹矛盾,答辩人也积极的缓和双方关系。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明确显示这一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中说答辩人父母在闹矛盾后,主动将答辩人送到原告家这一点可以明确看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责任或过错。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xxx xxx
2019 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