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曹伟律师
江苏-扬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130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能否双赔?
更新时间:2012-03-19

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能否双赔?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分析

曹伟

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致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及法律路径即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话题。成文法规范性的模凌两可也使得全国各地的处理模式大相径庭。我们认为:

首先,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来讲,【法律】:《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知福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司法解释】:《人损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8月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政策】:1、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三)3条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2、2010年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就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厘定和适用明确了:"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司法原则。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兼得,并最终由直接侵权人负担。其他损失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前提是侵权者是用人单位或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外或非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同一用人单位的第三人。)

总结以上我国及本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劳动法和民事基本法框架下的有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因为 "法不禁止即自由",任何主体不得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其次,从法理的角度考查分析,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致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是两种异质的债权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权利人获得的是一种财产性质的社会保险利益;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损失填平原则,赔偿权利人获得的是一种私法领域内的个人权益,损失的范围除财产性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害。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下具体的赔偿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1)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医疗费(限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等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项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性质基本相同且重复。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工伤劳动者应当按就高原则获得赔偿,不可重复主张、获取,当然以上损失的最终承担者为侵权人。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金办机构依法享有追偿权。(2)工伤保险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不可补偿性损失产生的费用,是不可估量、无法恢复的损失,允许兼得。兼得原则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对受害职工的保护,特别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残疾人或死者家庭经济困难、生命健康无价的情况下,对受害职工权益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极为有利。(3)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陪护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分属各赔偿请求权项下的专属项目,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分别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在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明显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情况下,采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的模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使劳动者的权益实现更有保障,这也是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立法趋势。

附: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