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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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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7-19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433号

原告:某轮胎销售部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原告某轮胎销售部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某轮胎销售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轮胎销售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轮胎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某轮胎销售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蒋权

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万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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