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诉杜某、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868号
原告:毛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
被告:江西某公司,地址:南昌某区某路某室(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地址:地址南昌某区某大道某铺B9、B10、C1,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与被告杜某、江西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16年3月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原告毛某自行承担,退回原告毛某受理费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