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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7-19

南昌某区某轮胎销售部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433号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某区某轮胎销售部,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某区某汽配中心某店面,组织机构代码:XX。经营者:黄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街某室,身份证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市某县。

原告南昌某区某轮胎销售部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南昌某区某轮胎销售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区某轮胎销售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南昌某区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南昌某区某轮胎销售部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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