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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志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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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注册公司新政
更新时间:2014-04-03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即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注册资本缴纳时间不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4、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5、验资报告无需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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