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期间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上个月某天上班的午休期间,我因外出办私事,赶路较急,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受到了伤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虽然你受伤害的时间是在中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但因为受伤害的地点并不在你从单位回家的合理路线上,且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以你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