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参考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 准为一个审级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 万元~10 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财产标的 10 万元以下部分,按6000 元~10000 元收取,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 1 0 万元的部分,按下 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 费金额,详见下表:
标的额 计费金额与计费比率
10 万以下的 6000 元~10000 元
10 万—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部分 6%~9%
100 万—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部分4%~6%
500 万—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部分2%~4%
1000 万—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部分1%~3%
5000 万元—1 亿元部分(不含 1 亿元) 0.5%~1.5%
1 亿元以上部分0.25%~1%
3.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 费。
4.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按 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第二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参考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 准为一个审级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 万元~5 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 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条 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参考收费标准如 下,该收费标准为一个审级程序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 元~5 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 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减半后低于 8000 元的,按 8000 元收取。
第四条 代理上述案件,委托人提出反诉或者对方当事人提 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单独计费,收费可以按上述收费标 准执行。
第五条 代理上述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程序等程序的参考收费标准:
1.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 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可以按第 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 ,之前第二审程序已 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 减比例不宜超过50%)。之前未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 标准收费。
2.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 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直接代 理再审程序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 按高于或者低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的数额收费。
第六条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 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 件收费,参考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1 万元至 20 万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 万元至 30 万元;
3.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 3 万元至50 万元;被告人在审 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判阶段不反悔、检 察机关也未撤回的,每件收费2 万元至20 万元;
4.代理被害人报案,每件收费 3 万元至 30 万元;
5.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 3 万元至 30 万元。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 申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 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七条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参考收费标准如 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 元~5 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 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