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7 月29 日厦门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4 月 13 日厦门市第八届理事会修订;2025 年 5月 23 日厦门市第九届理事会修订 )
第一条 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 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厦门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 ”) 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制定《厦门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22 年 4 月 13 日进行修订。
现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 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关于进一 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和《福 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闽律(2023)10 号】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本指引,供 本市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 以适用本指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 意见或者收费指导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实行市场调节 价的法律服务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或者收费 指导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概念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 律事务, 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 查档费)及经委托人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 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 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 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 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 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
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 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律师服务 收费全流程可控。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 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 因交通不便、支付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 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代收的律 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收费内容。律师服务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应遵 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收费考虑因素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相 关因素: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和劳动;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是否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法 律事务;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专业技能、经验、声望和能力;
7.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
8.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
9.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10.律师服务费是否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及支付方式是否 附条件;
11.办理法律事务的必要成本支出;
12.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
13.接受该特定的委托使律师丧失其他委托机会的可能性;
14.法律服务的新意和技巧;
15.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收费方式
律师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以及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 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 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 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参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律师诉讼法 律服务参考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 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 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律师的 经验、声望和能力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参考收费标准 及计时规则详见附件二《计时参考收费规则》。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 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 法律事务。参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律师诉讼法律服务参考 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 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 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参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风险代 理参考收费标准》。
第八条 指引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 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等因素,就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事项确定参考收费标准。该等收费标 准仅供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参考。
第九条 收费标准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收费标准。 各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应每年向本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 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在办公场 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与收费相关 的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 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 合格 ”“不称职 ”。
第十条 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 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 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 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 示。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仍要求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 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 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 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 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 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 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 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三《风险代理 收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础律师服务 费加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 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不影响基础律 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约定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 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收费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可适当高于附 件所列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附件所列收费标准的五倍之 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律事务: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6.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 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或案件法 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
8.异地(指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 的普通程序案件;
9.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10.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11.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 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 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可以在 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 事务收费,变更收费约定。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 师事务所双方对诉讼法律事务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 律事务存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本会调解处理。
第十二条 商事仲裁案件收费
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 件的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可以约定适当高于第一审程序 收费标准的收费数额。
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执行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可按本条第一款的收费标准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的认定及收费,可以参照本指 引第十一条执行。
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 费,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仲裁案件收费
代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视 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收 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非诉法律事务收费
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收费。
非诉讼法律事务,指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 事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 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 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 律师见证、 出具律师函、 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信调 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 明、代办其他事务等。
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四《非诉讼法律服 务参考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 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 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的收 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非完全采取计时收 费方式的,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 另行收费的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费可以采取固定法律顾问费方式、计时收费方式、 基础法律顾问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不得额外收费、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其提交本会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 费标准,不得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 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意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争揽业务,不得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 的垄断行为。
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低于其提交本协会备案的 收费标准的 70%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扩大收费普惠化范围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当事人,律 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办理涉及农民工、 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 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收费争议处理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本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 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冲突处理
本指引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一 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其它
本指引自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市 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律师诉讼法律服务参考收费标准
2.计时参考收费规则
3.风险代理参考收费标准
4.非诉讼法律服务参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