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18910178175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指定举证期限,组织证据交换、质证,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再次提交证据,法院一般不再接受和组织质证,但对于反驳证据、补强证据,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审理需要来决定。
一、提交反驳证据、补强证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反驳证据提供,或对已提交证据进行瑕疵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本案中,针对鲁健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杉源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充提交两份证据,原审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原审法院却以该两份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中,本院将该两份证据转递鲁健公司,鲁健公司对该两份证据已经发表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能实现杉源公司系根据鲁健公司需求开发相关血压计产品的证明目的,对该两份证据应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虽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两份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但是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首任主任,盈科北京职务犯罪部首任主任,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理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优秀党员,优秀律师。擅长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实务经验丰富,思维慎密,有责任心!业务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企业合规,刑事辩护,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用法律人的思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电话18910178175 邮箱:529547983@qq.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