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马政鹏律师
江苏
从业10年 主任律师
71
好评人数
2137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小工受伤,该向哪个“老板”索要赔偿?
更新时间:2024-06-07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俞某以昵称为“SY装修公司”的微信号添加韩某的微信号,联系其清理装修垃圾,俞某按韩某提供劳务的次数向其微信转账支付报酬。


同年9月,韩某在约定地点的二楼清理装修垃圾时,将垃圾从楼上扔下,未及时松手而被垃圾拉下摔伤,并于当天入院治疗。


此外,韩某受伤地点系SY装修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项目。SY装修公司与俞某签订承揽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80万元,由SY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分期向俞某转账。


故韩某将俞某、王某及SY装修公司诉至法院产生此纠纷。


法院意见


一、在事发项目中,两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工程总价款由被告SY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俞某,被告SY公司既没有直接招聘原告到事发地点工作,也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和人员管理,由此可见,被告SY公司与被告俞某系承揽关系,被告SY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告系由被告俞某招聘到事发地点工作,原告接受被告俞某管理,也由被告俞某发放劳务报酬,故原告系向被告俞某提供劳务,即被告俞某为原告雇主。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高空抛物致使自己受伤,高空抛物系明显的违法行为,故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原告应对自己高空抛物导致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被告俞某在施工中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也存在部分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俞某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SY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承包人,与被告俞某签订承揽合同,但被告俞某缺乏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被告SY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SY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马政鹏律师
您可以咨询马政鹏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1378 人 | 江苏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