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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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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更新时间:2024-06-18

医药企业通常涉及复杂的药品研发活动,会产生大量的实验数据等,整个过程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导致医药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医药企业需通过有效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从而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必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三大特征,才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特性


商业秘密具有三大特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具有不被有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特性。


2、价值性


是指商业秘密具有实际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药企需要谨慎权衡,确定是使用专利还是商业秘密的形式对技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比专利取得的门槛低,专利的取得需经申请并获审查通过,程序较复杂;而商业秘密经研发、生产等方式即可被原始取得。


3、保密性


指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具有可举证性。司法实务中,一般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有效建立、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二、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1、《民法典》第 123 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将商业秘密的保护推到了较高的层级。


2、《民法典》第501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刑法》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6、《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条件,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对比相关法律来看,《刑法》的保护力度无疑是最强的,近些年的刑法修正案也不断降低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


三、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


1、涉密人员全流程管理


建议药企从招聘源头出发,通过背景调查、诚信调查、竞业调查等手段在最一开始就建立起涉密人员的准入门槛。


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开展损害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宣导,加强员工在涉密领域的保密意识,对于涉秘关键岗位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强化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在日常管理、保护措施、泄密处罚等流程强化保密义务的履行。


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有效杜绝员工复制、毁损数据或资料的情况,离职或退休员工的所有相关材料必须全部归还企业。


2、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相关承诺》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建立药企与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契约基础。


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的保密制度来规范,用坚实的制度构建药企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体系。保密制度的制定应始终坚持合法原则,且不能违背公司《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合同或制度,保密制度也应与药企自身情况相适应。


同时建议保密制度在实施中将重要流程留痕并加密保存,以确保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认定。


3、强化技术保护措施


药企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如信息加密、访问留痕、数据备份、解锁等级限制等,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工作中通讯传输采取加密手段,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杜绝使用社交软件传输,日常重要沟通采用加密软件或官方邮箱等形式进行处理。


加强内部局域网络或办公网络安全。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实验数据等进行专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严格做好访问记录留存制度,做好备份工作。


加强涉密场所保安制度;严格界定涉密、保密区域,涉密、保密区域进行警示告知;重要实验场所进出区域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对外来人员参观、学术交流、涉密会议等情形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4、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


药企和员工之间要提前做好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信息,企业享有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充分地使用商业秘密。员工应当协助企业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5、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在战略合作、委托研发、中介机构尽调、商业秘密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等过程中,相关方往往会接触到药企的商业秘密,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相关方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要保管好有关合同或保密协议原件。合同生效后,药企应有专人监督相关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察觉风险因素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由相关部门或领导采取对策行动。


结语


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任重而道远,后续我们还会进一步更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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