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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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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24-06-21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实践中因法定代表人制度引发的诸如越权代表、任职和辞任、过错赔偿等纠纷层出不穷。新《公司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实控人通过设立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一、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有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变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意味着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本身目的在于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同时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以依法出让”两个标准则可以用于出资。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不再受公司限制,而且要求公司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使得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当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签署合同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民事活动时产生的法律效果,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由公司来承担。


四、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章程中对法人的限制都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如果法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人进行追偿。但如何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就取决于公司章程针对法人的职权范围的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新增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等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应当实质性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依法依章履职,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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