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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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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返还,听听新规怎么说
更新时间:2024-06-03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务。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家事法长期以来确立的基本原则,鉴于此,缔结婚约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的权利,由此引发基于彩礼给付衍生的婚约财产不在少数。2024年2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专门针对彩礼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围绕“关于彩礼的返还,新规有没有特殊规定?”这一问题,现结合真实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一、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王登记结婚2个月后,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小李要求离婚,小王婚前支付高额彩礼,此时若小王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怎么判?

小赵与男友未登记结婚,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且积极准备结婚事宜,最终因男方过错导致未能缔结婚姻,此时男方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怎么判?

二、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对于实践中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闪离”等情形;以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等情形,尚未有完善的规定,容易使得双方利益失衡,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因此,2024年2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专门针对上述情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新规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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