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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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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全职太太“权益
更新时间:2024-06-27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韩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二人年龄相差十岁有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争吵不断。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韩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李某自怀孕后就没有工作,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家务劳动及照顾女儿上,故其要求韩某给付家务补偿金。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韩某一直在做生意,李某从怀孕后便没有工作,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家务劳动,对家庭特别是对女儿生活起居、成长教育等方面付出较多,韩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考虑到李某与韩某婚后一起生活持续时间、李某承担家庭义务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韩某的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情判令韩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离婚补偿款10000元。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但实践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还面临着难点,需要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应当是证明责任和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予以完善,既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对该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的规制,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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