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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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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24-06-25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10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某运业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某运业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诉讼程序,法院认定受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90余万元,按照交强险赔付原则及双方责任比例,夏某等受害人的近亲属获赔42万余元。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死者近亲属认为:死者李某在道路内正常行驶,之所以与陈某驾驶车发生碰撞,除去交警部门认定的死者李某“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的原因之外,被告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养护者,该事故路段沥青破损,成沟槽状,道路没有及时修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安全设施,其未尽到安全管理及养护义务,存在明显的管理缺陷,被告某公司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死者近亲属夏某等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2万余元。

二、裁判要旨

该案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某公司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三、法律分析

对于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道路管理者具有过错,如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前述过错推定原则,增加了道路管理者的举证,尤其对非收费公路,管理部门不能从运营中获利,将会极大增加其管理成本。但前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为过错责任,道路管理者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现代话侵权责任法理论。作为道路管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都规定了道路管理者的相关义务,如果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前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即构成了侵权法上的过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过分加重道路管理者的责任。道路管理者的管理维护义务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只要管理者举证证明其已按照相关标准履行前述义务,既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过错推定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以保护被侵权人为中心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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