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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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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24-06-24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9日晚,某公司员工潘某通过某网络代驾平台联系代驾服务参加公司聚餐,平台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赵某,赵某到达指定地点后与潘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某某公司涉事车辆开始行驶。驾驶过程中,该车与第三人陶某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和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代驾驾驶员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陶某遂主张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外不足的赔偿由被代驾人、网络代驾平台、代驾司机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庭审中“某代驾公司”称,其与驾驶员赵某之间签署过《某代驾公司代驾人合作协议》,双方应为合作关系,事故责任该由赵某自行承担。代驾司机赵某则辩称,自己进行的代驾服务是基于“某代驾公司”平台的派单,其代驾行为是履职行为,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某代驾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潘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某代驾公司”与赵某之间一系列关联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双方应认定为雇佣关系。由于赵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某代驾公司”公司基于雇佣关系承担。

三、法律分析

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获取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因代驾司机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需要明确代驾司机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需要明确代驾司机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具有的被保险人地位,厘清机动车所有人与代驾平台、代驾司机之间的驾驶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区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代驾责任险的适用前提,通过层层剥离,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准确划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代驾责任险、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的赔偿范围,从而使第三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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