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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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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4-06-24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有驾驶证的伍某通过租车平台租用了一辆小型轿车,并将车交由未满16周岁的小华驾驶 ,小华驾驶一段路程后,将车又交由同样未满16周岁的小天驾驶 ,小华亦随车同行。后小天行驶至一立交桥路面路段时,遇行人老汪同向行走在其道路前方,因小天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驶,致使车辆右前部撞到行人老汪,造成老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天、小华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老汪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死者老汪的四位子女作为原告,请求判令七被告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5450元,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654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因原被告未证明事故车辆购买了三责险,且驾驶人系无证驾驶,故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167450元应由过错责任人按责任承担。

此次事故经认定,小天、小华共同负全部责任,而事故车辆系有驾驶证的伍某租用后,再交给无驾驶证的小华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伍某作为管理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虽系汽车服务公司所有,但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汽车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小天、小华、伍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小天承担50%即83725元的赔偿责任,小华、伍某各承担25%即41862.5元的赔偿责任。因小天、小华均系无收入来源之未成年人,两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事故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及法定性的保险,最大程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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