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肖成飞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9年 主任律师
8
好评人数
109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4-05-28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9年6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李某多次要求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某公司通知李某,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李某提出与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司应依法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司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设立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肖成飞律师
您可以咨询肖成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095 人 | 浙江-温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