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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更新时间:2023-10-24

股东甲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对该决议不知情要求法院判决该次会议决议不成立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虽然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是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次股东会协议不是甲本人签字,但在决议作出之后,甲并未对该决议提出异议,过后继续在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上述行为视为对《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最后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对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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