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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员工无偿受让股权的,不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3-10-24

乙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基于股权激励计划,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自愿并无偿将其在公司的1%股份转让给乙,后甲又将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乙将其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甲赔偿相应损失。甲主张已经通知乙股转让为赠与协议,甲已撤销该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注明为“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且乙有存在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该股权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不可行使撤销权。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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