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法院在审理A、B企业破产时,破产管理人申请对A、B企业合并审理,法院调查发现,A、B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生产经营场所混同、主营业务混同、资产及负债难以分离,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据此,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查明A、B企业属于关联企业且存在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最后判定对该关联企业进行实际合并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