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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更新时间:2023-10-24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和乙,甲在没通知乙的情况下和第三人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丙,签署协议后,丙向甲支付了股权转让费但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乙知晓后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认为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认购权,请求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转让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或者以欺诈等手段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最后,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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