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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免职后有权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23-10-24

甲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由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而公司未及时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即使甲被免职了但仍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该公司的相关诉讼中被作为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甲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配合变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已经终止了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甲已经不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甲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依法有据,而且甲除了提起该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最后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而该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法院不予处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与个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量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两者之间作出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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