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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意思表示不明 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余宝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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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从业12年

案情简介

2010年期间,亚铝公司向泛亚公司定了一条涂装生产线,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结欠全部设备款,截至2012年8月22日,尚欠797520元。该日,新事业公司向泛亚公司致函载明“贵司在亚铝公司余款由新事业公司承担余款。同意此函,请盖章回传。”随后泛亚公司盖章确认。

后新事业公司仅支付了100000元即未再付款。泛亚公司遂以亚铝公司和新事业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余款的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亚铝公司结欠泛亚公司加工款697520元事实清楚,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当予以确认。

新事业公司致函泛亚公司同意承担其债务,该要约已经得到债权人泛亚公司的承诺。根据该函件的内容,新事业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新事业公司承担亚铝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该函件中并未明确免除债务人亚铝公司的付款义务,新事业公司应当构成债务加入,对泛亚公司要求亚铝公司、新事业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余款的诉讼 请求,应予支付。

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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