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和你约定了服务期,而服务期超过了公司和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没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是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2年6月1日,小刘入职A公司,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1日,A公司与小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小刘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小刘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
2015年4月底,A公司告知小刘,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小刘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
小刘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 在这个案例里边,小刘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劳动者通过提升技能而获益,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所以,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