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上海医疗期相关规定
余宝美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487人
全国
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1、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文),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与病假期有什么关系?

病假是一个事实概念,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依据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越长则医疗期时限越长。

医疗期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当然享受病假待遇还要履行病假手续,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应提供病假证明。


3、上海的“医疗期”如何设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文),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但该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所谓“以后工作每满1年”,指的是第1年结束以后每满1年。也就是说,第1年和第2年医疗期均为3个月,第3年开始医疗期为4个月,以此类推。


4、“医疗期”是否累计计算?

上海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仅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受本单位外工作年限的影响,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具体按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累计病休满20.83天为一个月。


5、“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文),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6、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是法律对患病劳动者进行“解雇保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体现了国家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适当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还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如果劳动合同期届满,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只有当两个期限都满了,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否主张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后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也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8、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还需支付病假工资吗?

病假工资的发放是针对劳动者的病假,而非仅针对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故医疗期满仅是意味着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并不代表其可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病假待遇。

上海规定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当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也按规定履行了病假手续,企业还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如何处理
0人浏览
调岗降薪的决定可不可以拒绝
0人浏览
法定继承房产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0人浏览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标准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