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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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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导致房价下跌,买房不履行购房合同,卖家可否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0-05-06
房产新政导致房价下跌,买房不履行购房合同,卖家可否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房产新政“国十条”,次日,吴姓夫妇通过抬高房价、屡次看房的诚意将其他竞争对手排除出局后与房东陈女士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4月30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48万,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但合同签订后不久,房价受房产新政影响每平米下降1千元,买家吴姓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房东多次找买家协商未果。 问:房东能否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16万元违约金? 答: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买家应该于4月30日之前支付48万元首付,买家未于上述日期支付首付款,即为违约,就应该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 问:16万元违约金都能得到支持吗?或者是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能否要求赔偿? 答:违约金以赔偿损失为原则。《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那么买方可否以房产新政属于情事变更为由来解除合同? 答:不能。首先,房产转让合同订立于房产新政出台之后,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之后发生情势变化的情形; 其次,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不受房产新政影响; 再次,合同也约定了如果银行政策变化导致需买方调整首付款的,买方应增加首付款,根本不可能构成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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