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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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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监狱心在外,一朝出关把房要
更新时间:2012-02-08

人在监狱心在外,一朝出关把房要

--服刑之人能否卖房

陈刚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经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判决,被告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元,二项合计人民币57.7万元。(执行费人民币1.3万元,合计59万元)

2006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时某名下位于杭州市天目山路A号3幢1单元101、102、201室三套房屋。 2006年10月,某县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追收罚金和违法所得款。

2006年10月12日,经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原告与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达成协议,原告(黄某)出资¥78万元购买被告名下的杭州市天目山路A号3幢1单元101室、102室二套房屋(该二套房产是法院本次执行的财产)。同日,原告按照三方(原告、被告和某县法院)约定,将49万元购房款支付到某县法院账户;某县法院则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次日,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所以双方未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日期。

2010年6月,被告提前出狱。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不成,2010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买卖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理由是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争议焦点

被告在监狱起草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是否明确,即被告代理人有无代理卖房的权限?

三、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明代理人权限的委托书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称被告只是授权其代理人管理房屋,并未授权其出卖房屋,因此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我方观点

(一)《委托书》复印件具有证据效力。理由:

第一,原告凭法院调查令取得的福建省某县法院执行档案材料中含有时某《委托书》复印件。该复印件上盖有"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说明某县法院保存的《委托书》复印件与时某《委托书》原件一致。该份委托书复印件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而原告提交的《委托书》复印件与某县法院保存的《委托书》复印件,在格式与内容上都完全一致。所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委托书》复印件也具有证据效力。

第二,原告凭贵院调查令取得的证据杭州某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时某的《委托书》原件存放在杭州某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时,当庭承认时某的《委托书》原件他交给杭州某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了。该证词与杭州某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相吻合。

(二)代理人李某有代理权

第一,《委托书》直接证明时某授予李某代理权

第二,还有相关证据证明李某有代理权:1.法院《询问记录》"问:对你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我院对你判处的罚金尚未执行,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我院原先扣押的房产要拍卖,你有何意见。答:我已委托我未婚夫李某帮我处理财产,你们可以叫他变卖财产交纳罚金"

2.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问:你那天庭审中表示愿意用财产变卖交纳罚金并退赃。你名下有哪些财产?答:我离婚时我跟我老公达成协议,在拱墅区天目山路A号101室的房子归我所有,产权是我的,共150平方米,……。我还有间商铺,有34平方米,在艮山路美达房产54号。问:你有否银行存款或现金。答:没有。

3.证据"时某给李某的书信":"寅,您好:我委托您的罗源法院封掉的房子拍卖的事,今日他们来女子监狱找我协商和现金问题,但我这里没有办法,只好请你帮忙一下,如下列事例请您和他们协商。 时某 2006、10、9"(注:被告方证人李某在庭上作证时承认已收到过此信件)

4."2006年10月11日《询问记录》 "问:由于时某在法院判决后未自动履行,本院现决定强制执行,请问你作为时某朋友,对这事持何态度?答:我们也知道生效的判决是要履行,时某也委托我们,我们也愿意把这事处理掉……如果法院能出面将房产中有关人员赶出去,我们可以把这件事配合法院处理。"

5.证据"时某给黄某的信":"……,当时我的家人为了解救我,想尽了办法帮我交纳罚金,……,我想尽办法叫李某把我的房子卖掉。"

上述《委托书》、《询问记录》、时某书信等证据已形成一个证据锁链,证明法院为了收缴罚金款,启动了执行程序,要变卖时某被查封的房产。时某则委托李某与法院协商变卖被查封房产,李某已接受时某委托。在李某与法院协商过程中,法院允许李某自己找买主,只不过卖房款须首先缴纳49万元罚金,法院才愿意解除对出卖房屋的查封。

值得一提的是,除《委托书》以外的其他涉案《询问记录》、时某写给李某的书信及写给黄某的书信等证据结合起来就足以证明被告时某对李某的授权委托。所以本案无论如何都应认定李某的代理行为属有权代理。

本案证据证明,时某之所以委托李某积极协助法院自找买主出卖房屋,是因为法院表示,采用自卖方式缴纳罚金款,可以视为自动履行,可以优惠时某少缴10万元罚款。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档案资料证据表明:第一,法院判时某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7万元,法院执行费1.3万元,三项共计59万元(见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档案资料中的判决书)第二,事实上法院收取49万购房款,就办理了执行结案手续。

因此,本案被告代理人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该依法履行。目前本案刚刚又一次开庭,结果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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