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刚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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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阿姨本应照顾人,却摔倒受伤,主人家负责赔偿
更新时间:2012-02-13

翁某受雇于老人吴某,为其料理生活,不料工作才一月,突然摔倒,导致大腿摔断,陈律师作为翁某代理人向其雇主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对方称翁某摔伤于室外,且是自己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经审理,翁某最终获得赔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翁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委托代理人。本人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材料,并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故发生在受雇时间受雇地点,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家政(保姆)服务协议书,服务内容是照顾老人和做家务。本案事故发生于2011年7月15日晚,发生在受照顾老人吴某家中,完全可以认定该事故系发生在从事雇佣劳动中。

并且,事故发生当晚,吴某子女就要求原告--一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签订协议以推脱责任,也说明被告对其责任也有清醒的认识。

对被告答辩的本案事故系原告外出受伤的观点,被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也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提供了医院单据,证明所受损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又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终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合理,请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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