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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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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和引发殴打,造成轻伤,获刑7个月
更新时间:2012-02-09

2011年9月15日,陈律师作为陆某辩护人前往下城法院参加一起故意伤害案庭审辩护。事情起源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因停车不适,引发冲突,将被告人打成轻伤,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法院采纳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被告刑期从最低13个月减到7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陆某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犯下罪行,但考虑到该事情的前因后果,被告人具有以下几点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二,本案的发生一方面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但不可否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正如被害人在其询问笔录里说的,当询问人问其对方为什么打你时,被害人说可能是我把眼镜盒扔到他车里的缘故吧(见证据第24页)。因为被害人扔进去的眼镜盒不仅砸到被告人,还砸到被告人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母亲,出于对母亲的保护,被告人才不顾后果地追上被害人理论,也算是护母心切吧。

第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也不大。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四十条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的犯罪,确属一时的冲动,被告人也只是出于防卫的心里出击打伤了被害人,对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具备从宽处罚的条件。

再次,辩护人也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其整个家庭的状况,被告人父母年近七十,老母长年患病,需要专人照顾,每个月还要花费大量医药费。同时,还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孩。被告人是这个家庭的柱石,没有了被告人这个家庭将岌岌可危。所以,请法庭看在被告人上有老下有老的份上给与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造成危害,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人具有充分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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