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某贸易公司诉某娱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王卫永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某贸易公司诉某娱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作者:匿名 | 来源:www.gzfdcls.com | 时间:2008-12-29 01:51:59
某贸易公司诉某娱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 案情介绍

题述一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贸易公司进行诉讼,案列(2002)?中法民三终字第1201号,基本案情如下:

2001年5月,广州某娱乐总公司天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分公司”)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100万经营广告,天河分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与经营,并且承担投资回收及利润收回的分配,在2个月内付给贸易公司利润连本金150万。签约当日,贸易公司向天河分公司支付100万。协议期满,因天河分公司未能还款给贸易公司,双方于2001年8月签订《协议书》,天河分公司承诺在其对外债权实现时,即归还给贸易公司100万。但在此后,天河分公司并未向贸易公司还款且已停止经营,双方遂成讼争。

诉讼中,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天河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一份:天河分公司为广州某娱乐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总公司”)于1994年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子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娱乐总公司在申请开办天河分公司时提交了由其出具的“企业资金信用证明”及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但在一、二审举证期限内,娱乐总公司未能就其资金向天河分公司出资或以实物等向天河分公司出资并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进行举证。



二、 争议焦点

(一)天河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

(二)娱乐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天河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固定利润,属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该协议是名为合作关系实为借款关系。贸易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贷款资格,其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天河分公司应将依上述协议取得的100万借款返还给贸易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贸易公司。娱乐总公司作为天河分公司的投资开办者,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认定娱乐总公司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天河分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造成本案纠纷均有过错,诉讼费由双方依责分担。

娱乐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诉。



四、律师策略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涉案当事人不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却历经两审,可见也不能等闲视之。之所以拿出来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更是因为办案律师在本案中所体现的执业智慧: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以专业的眼光、独到的视角来解决现实中的难解之题。

我所律师作为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案接手后已断定法院会支持我方要求天河分公司返还借款的观点。但是如果只停留在此层面上,那么即使我方胜诉,也可能前功尽弃。原因有二:一我方借款给天河分公司并非直接借款,而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此目的。既然不是名义上的借款,当时也就没有任何要求天河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准备,故而此笔借款为无担保的贷款,无任何优先权而言。二天河分公司在诉讼时已经因经营不善长时间停止营业,行业性质决定了此种公司一旦停止经营,几乎不存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性。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等诉讼保全等措施也一一无英雄用武之地。到头来,仍旧是两手空空,面对此困境,继续诉讼意义何在,即使赢了又能如何,真可谓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然本案主办律师在对既有事实仔细深入挖掘,迂回深思之后,策略一转,以天河分公司欠款为小切口,娱乐总公司对天河公司虚假出资为大突破口,基于两公司之间此种微妙的关系,同时以天河分公司与贸易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娱乐总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此为本案的彻底胜诉定下基调。

具体到娱乐总公司对天河分公司出资不到位的论证上,我方律师仔细推敲,制定多套方案。大体从三个方面展开:一、娱乐总公司作为天河分公司的投资开办者,其提供的“企业资金信用证明”是其对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且关键是内容由其自行填写,无任何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天河分公司的国有资产登记的证明材料,该两份证据均不具有出资验资效力。二、娱乐总公司声称对天河分公司已足额出资,但其从始至终不能提供投入设备100万元固定资产的相关发票,也不能证明设备的去向,更不能提供已将该设备移交给天河分公司的证据;同时其不能举证证明流动资金100万已划拨给天河分公司。第三、天河分公司与娱乐总公司关系非同正常的母子公司关系,双方曾以共同原告的名义对外追索债务。因独到的视野及论证的充分,法院对上述观点基本全部支持,认定娱乐总公司对天河分公司出资为虚假出资,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天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我方有效收回该笔款项及利息的诉讼目的基本实现。

在此,有必要对“企业资金信用证明”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进行简单介绍一下。94年7月1日前旧《公司法》尚未实施,之前公司设立的程序还未强制规范为会计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对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要求主要依据层次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广东省对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在《广东省工商局、财政厅粤工商(1989)33号文件》等相关文件有规定。并且,在广东省不同地区也有着不同的范本模式。

对于本案中的另外一个问题:天河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法院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关系,理由自不待言。而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本所案例中多有介绍,个人观点仍是立法对其采由禁止到放开的态度。因本案在2001年审理,法院依据贸易公司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其借款给天河公司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认定无效也是意料之中,不存在任何问题。

至此,对本案的阐述将告一段落。本案律师以灵活的处理方式,巧妙的化解了本案可能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这在于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全局把握案件的能力,以及审时度势的姿态,对个案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本案简单,但从审查公司出资人出资是否到位入手,不失为债权债务纠纷中实现债权方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值得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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