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与本地B公司常年业务合作,经双方对账,B公司欠A公司23.42万元,后上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结账后发生应由原告A公司承担的费用23.886万元,二者相抵后,原告倒欠被告0.466万元。原告A公司工作人员认可该费用,经回忆该款项肯定已经支付,但详细情况说不清,也拿不出付款的证据,案件一下陷入僵局。本代理律师经仔细研究审查证据,凭借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敏锐地发现被告B公司最后开出的三份发票总金额27.94662万元,与费用23.886万元相近,经计算二者的差额4.06062万元,正好占费用23.886万元的17%,恰好为增值税税率。至此,案件真相大白,原来被告B公司将费用开成了发票,并将税款计入发票中。被告B公司既主张发票中的货款,又主张费用款,实属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