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4月,A销售员与盐城B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约定A销售员销售B单位门窗,货款回笼后提成,并约定聘用期间,双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此后,因业务提成,发生矛盾,A销售员从客户处领走货款,以抵业务费为由,拒不交给B单位。B单位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关损失。亭湖法院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B单位不服,委托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徐金林律师代理上诉于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B单位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重审。
分析:单位销售员与单位因履行内部销售协议发生争议,根据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但销售员侵占单位财物,属于劳动争议与民事侵权的竞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按劳动争议或民事侵权主张权利。故二审法院裁定支持单位以侵权为由主张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