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从事农副产品收购,2010年在山东收购1000多吨价值150多万元的大白菜储存于当地某仓储公司冷库,江某作为公司代表与蔡某签订了仓储合同。后经了解,江某是该冷库的承租方,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1年初大白菜价格一路下跌,从0.8元/斤跌至0.1元/斤,蔡某受到打击,一病不起。江某见形势不好,担心收不到仓储费,擅自处置了蔡某的大白菜,并假借大白菜已倾倒为由,诉讼到山东某法院,向蔡某主张仓储费、清库费合计24万余元,并查封了蔡某的房产。蔡某担心外地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官司难打,准备赔钱了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江某与所代表的某仓储公司有矛盾,当庭提出原告江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并反诉江某赔偿擅自大白菜的损失。最终迫使江某撤诉,避免了蔡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