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农民工花某跟小工头陈某在工地做人工期间锯伤双手,超过一年后,花某委托本律师维权。当时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是无法再认定工伤;二是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三是小工头及建筑公司应否担责,四是劳动能力如何鉴定。为此本律师制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工伤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为工伤七级,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小工头连带赔偿28万元。
律师观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因此申请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单位过错不能认定工伤,单位应当承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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