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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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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更新时间:2012-07-17
案件详情 张某婚前有瓦房8间,于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和女儿张丙。1968年,蒋某死亡。张某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张甲和张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张某与女儿张丙共同生活。1990年,张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张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1991年,张某经人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张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C和王D,王C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D(10岁)正在读小学,与张某一起生活。1992年,张某之长子张甲工伤死亡,留有一女张E。1993年,张某自书遗嘱: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张丙4间。1992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1994年,张某病故,齐某伤心过度休克。张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张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张某的稿酬3万元。在张某的财产继承上发生纠纷。 问:哪些财产属于张某的遗产?其遗产如何分配?

案件分析

(1)张某的财产有瓦房8间,金钱5万元和一幅画。(2)张某的自书遗嘱有效,虽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但他们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故遗嘱中指定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齐某和张丙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遗赠不生效力,康某酌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得山水画。(4)张某自书遗嘱没有处分的3万元稿酬以及无效遗赠的山水画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分配。即把该财产分为5份,由张甲、张乙、张丙、齐某和王D分配。 (5)张甲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曲张甲的女儿张E代位继承。 (6)张丙在张某死后也死亡,由张丙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即由其丈夫赵某和儿子赵A继承张丙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7)齐某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齐某按照遗嘱和法定继承所得到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C和王D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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