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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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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3万元
更新时间:2012-07-06

案件详情

张某为XX公司员工,离职前拷走公司的一份电子文档,XX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近日,XX市人 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判赔偿XX公司人民币3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称虽复制了部分信息资料,但这些资料系工作接触,自己也从未向他人披露这些信息;因此,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案件分析

庭审过程中,法院从张某在新公司使用的电脑中找到了部分与XX公司有关的电子文档。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以电子文档形式记载并保存的其在客户信息以及系列价格资料等是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而成,非一般公众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且XX公司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而属于商业秘密;张某擅自将其复制并存储到新的工作电脑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该信息遭到不应有的扩散;张某具有非法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XX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赔偿XX公司为调查、制止侵犯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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