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发放工资,于是便给员工打了欠条,欠条打了两年。同时明确了还款的期限为2005年2月15日前。2006年5月,张某找到了公司,公司领导避而不见。这样三番四次后,张某明白了,公司领导压根就没有打算给的意思。
案件分析
按照《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的情况明显已经超过了仲裁规定的时效。
张某的案件反映出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是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张某的劳动报酬争议尚未超出民事诉讼时效。
最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去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何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