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某去一家公司参加面试,公司负责人对张某说:"进入我公司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张某提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公司负责人说:"只有在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公司与张某只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且试用期的期限也超过了法定期限,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