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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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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否要支付违约
更新时间:2012-07-06

案件详情

李某原为A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要离职需支付A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08年7月,李某私自"跳槽"到了B公司。A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李某和A公司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劳动合同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存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前提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本案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培训也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因此该违约金条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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