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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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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2-06-21

点评: 担任故意伤害案陈某的辩护人,从中斡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结果法院轻判拘役五个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雪联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雪联,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陈雪联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雪联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雪联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雪联具有自首情节。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事出有因,案发时与被害人的过错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量刑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从案卷中可以反映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做同行因争客时常有争吵,本案的事端是由于被害人的配偶所引起,先用鸡杂和刀扔被告人及其配偶,被告人是因为被害人拿铁棍打被告人,才拿起竹竿打被告人。这些因素显然成为被告人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当被告人不能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犯下了令他终生后悔莫及的错误,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犯罪的原始动机确有自我保护的情节。因此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出于报复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伤害案件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且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目前,被告人也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黄建勇 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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